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文化生活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文化生活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1-24 1:21:14 * 浏览: 53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证》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年计划》(环评发〔2016〕95号),改善环境质量,目前正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与污染许可证制度有机联系的有关工作。通报如下:1.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建设项目进入环境的门槛,是申请污染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防污设施和措施的重要保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有效地将两个系统连接起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污染许可证的管理中,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准文件要求颁发排污许可证以保持环境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2)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表》和《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分类管理表》的衔接,并根据程度对项目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纳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原则上应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如果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实施。简化管理。第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工作,结合污染许可证的使用和发行技术规范,核实项目的生产和排放环节。基本信息,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符合污染源等技术指导原则,基本建设信息,建设项目,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计算方法,环境影响评价要点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实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以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如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的排放浓度和允许的排放量数量,放电方法,排放目的地和自我监测计划。分阶段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准文件应当说明分期建设的内容,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的种类,允许的排污浓度和允许的排污量。在执行阶段后指定。 ,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自我监测计划以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其他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据此分阶段申请排放许可证。分阶段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总允许排放量建设项目。五,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的执行应作为对现有项目进行回顾性评估的主要依据。现有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程序的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污染许可证,并在申请环境影响时依法提交有关污染许可证。扩建工程报告(表)。实施报告。 26.建设项目实际排污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排污申请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不得未经许可而排放或未经许可而排放。 2015年1月1日(含)后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批准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污染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证照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对项目的验收不能形成合格意见,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列入项目排放许可证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报告,分类帐记录和自我监测的实施应作为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七。国家将按行业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化清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场所,生产过程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环评批复(文件编号)。对于已变更但不是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如果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则发放排放许可证的部门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准文件均严格发布。其他建设项目,由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根据污染许可证申请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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