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不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税法的解释为临时豁免-文化生活

财政部对不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税法的解释为临时豁免-文化生活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7-04 0:50:34 * 浏览: 13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环境税法》实施问题的提问。其中,实施细则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场所”的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建立的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应当暂时免征环境保护税。从环保税。全文如下: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1月1日。几天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问题。法规。问: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贯彻落实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征收环境保护税费”和“严格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措施。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 1.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提高可操作性。问:实施细则中详细介绍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哪些方面?答: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实施条例的重点是税收对象,税收计算依据,减免税以及有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环保税收的实际需要。问:税收对象实施细则有哪些详细规定?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目及税额表”中提到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第二节规定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议,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场”的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建立的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应当暂时免征环境保护税。从环保税。为了澄清具体的一个本规定的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处理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生活公共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企业,工业聚集区企业等。公园和开发区。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建设自己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理清与大型农业环保税的缴纳有关问题,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有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合法地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将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问:如何确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在这方面,实施条例进一步澄清了哪些问题?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纳税的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排放的污染物量进行换算。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根据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和场所的存储或处置不是直接的。将污染物排入环境,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了体现纳税人控制污染和减少排放的动力,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当期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量。本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存储,处置和综合利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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