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t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VOC污染防治的通知-文化生活

Put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VOC污染防治的通知-文化生活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1-06 1:30:14 * 浏览: 35
相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污染防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如下:I.所有化学,制鞋,包装,印刷和表面涂层(包括汽车维修和家具制造),干洗,餐饮烟气行业,现有,在建和新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应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以减少VOC排放。 2.企业应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低的原辅材料。一(1)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料,优先采用连续,自动化,封闭式生产流程。胶粘剂,水性涂料,防水涂料,防锈漆,木器涂料,油墨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体系。二(2)家具制造业应严格控制溶剂型木材的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大于700 g / L的家具涂料。三(3)每个企业应建立分类账,记录详细,准确的含VOC原料和辅助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并妥善保管原始文件。零部件规格,检验报告,原辅材料发票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三十三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以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一(1)所有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和辅助材料在使用,储存,转移,回收,处置和处置期间必须密封,并根据需要采取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二(2)必须关闭所有产生VOC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并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涂布,流平和干燥操作。应在无法关闭的区域安装气幕,软幕或双层门等障碍物,以减少废气排放。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封闭位置的门窗会打开或损坏,就好像它们不满足密封要求,需要打开时,必须提供双扇门。 (3)油漆残留,已更换的VOC吸附剂以及装有墨水,有机溶剂,清洁剂和其他含有VOC的危险废物的包装,必须在生产后立即关闭,或存放在密封的容器或包装袋中,在存放期间请勿打开和转移。 (4)所有可能产生VOC的生产场所和区域,均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引入废气处理设施。气体收集管道应指示废气的方向。排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闭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设施设备的切换时间必须写入操作程序中并明确宣布。 (5)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和环己酮中的任何一种,在封闭设施外的任何一点的瞬时排放浓度值均大于逃逸排放量如果标准值为2倍,则认为未满足密封要求。 (6)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以防止泄漏。 24,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废气的特点,根据配套设施,以成熟的技术和可靠的工艺,对VOC进行处理,以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 (1)各企业应公开宣布工艺流程,操作程序设施和作业场所污染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维护体系,如实记录处理设施的能耗,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建立分类帐,期限不少于三年。二(2 )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必须定期更换活性炭。必须根据危险废物对废活性炭进行标准化和管理,并且必须如实记录其使用,更换周期,购买发票以及转移和处置。 (3)经过水幕法预处理的废气必须在进入吸附设备之前进行除湿。采用不具有解吸功能的吸附法处理废气时,每10,000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负载量应不少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颗粒碳不大于0.5 m / s,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 m / s。吸附剂和除湿剂的装载量,更换周期,购买发票,转移和处置必须如实记录,储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如果使用燃烧方法(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方法)来处理VOCs废气,则允许每个燃烧设施安装VOCs排气瓶。必须在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讨论排气管高度设置的合理性。禁止设置其他排气口和空气出口。排气管应配备符合《固定源监控技术规范》(HJ / 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26.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过程中溶剂凝结的回收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使用具有净化和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干洗机。不再添加和淘汰开放式干洗机。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确 认